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3 浏览次数:5972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医院科学管理,依法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增强医院管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职工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促进医院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推动医院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 组织机构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秉璞 孟令盘
副组长:王 辉
组 员:钱明平 李秀君 户学敏 单海迪 邵明玉
李红尘 付 涛 黄 伟 宋 敏 张红兵
李永忠 蒋翠玲 王寅生 吴 昊 时骁骁
崔菁菁
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李红尘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加强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三、监督内容及考核办法
(一)督查内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二)考核方法: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到综合目标考核。
四、公开内容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五、不得公开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公开形式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医院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七、公开程序
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公开内容的起草,明确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等,通过办公OA提交公开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医院科学管理,依法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增强医院管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职工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促进医院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推动医院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 组织机构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秉璞 孟令盘
副组长:王 辉
组 员:钱明平 李秀君 户学敏 单海迪 邵明玉
李红尘 付 涛 黄 伟 宋 敏 张红兵
李永忠 蒋翠玲 王寅生 吴 昊 时骁骁
崔菁菁
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李红尘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加强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三、监督内容及考核办法
(一)督查内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二)考核方法: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到综合目标考核。
四、公开内容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五、不得公开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公开形式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医院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七、公开程序
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公开内容的起草,明确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等,通过办公OA提交公开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
- 上一篇:无
- 下一篇: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