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诊疗证明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7932
出具门诊《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疗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诊疗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诊疗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开具,急诊由当班医生开具。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跨专业、跨科开具的诊疗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二、门急诊病人履行挂号、就诊程序后,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决定是否开具诊疗证明书。
三、诊疗证明书应客观、全面,诊断与有关检查结果相符,不涉及职业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诊断;不涉及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四、医师开具疾病病假建议,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五、诊疗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有关信息相符,科内保存。诊疗证明书需主诊医师签名并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
六、开具疾病病假建议“诊疗证明书”加盖门诊管理办公室专用章;负责加盖印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疗证明书审核把关。
七、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温馨提示:周一至周日,办理门诊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盖章,到门诊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工作时间:8:00-12:00 14:30-17:30
出具门诊《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诊疗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保险索赔、休假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诊疗证明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诊疗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开具,急诊由当班医生开具。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跨专业、跨科开具的诊疗证明书应视为无效。
二、门急诊病人履行挂号、就诊程序后,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决定是否开具诊疗证明书。
三、诊疗证明书应客观、全面,诊断与有关检查结果相符,不涉及职业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诊断;不涉及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四、医师开具疾病病假建议,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五、诊疗证明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有关信息相符,科内保存。诊疗证明书需主诊医师签名并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
六、开具疾病病假建议“诊疗证明书”加盖门诊管理办公室专用章;负责加盖印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疗证明书审核把关。
七、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八、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温馨提示:周一至周日,办理门诊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盖章,到门诊一楼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工作时间:8:00-12:00 14:30-17:30




